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之属性 社会经济的进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模式经历了诸多阶段。建国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劳动力流动、职业、就业单位、就业地域均受到国家管理。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农村的孩子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在国企,国家成了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完全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1995 年 1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也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化形成了为一种三层次的调整模式,即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此时劳动法的法律规范仍然可以界定为行政主导关系。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进展起来的,因此劳动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彼时,我国仍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劳动关系相对简单。《劳动法》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例如对促进就业、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社会保险等都只提出了一些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而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现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