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学 郑坤 K202402076设立中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有很多种情形
一般是指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或代表将成立的公司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为了公司成立的目的或公司的利益而订立的
实践中此类合同大量存在,而我国公司法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我们知道,设立中的公司会有两种命运,或被设立后的公司所取代或因设立失败而终止
那么设立中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会不会受设立中公司的两种命运的影响呢
此外,设立中公司签订的民事合同本身也有多种情形,合同的效力也必定受到影响
明确先公司合同的效力,是确定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也会影响到交易的稳定安全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该类合同效力的复杂性 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要件是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格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该真实的反应内心的效果意思
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该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合同不仅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英美早期的制定法和判例中,不承认公司设立阶段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有效性,目前这种僵化的观念逐渐被抛弃
明确此类合同的效力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影响此类合同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就算承认设立中的公司的主体地位,那么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