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关键词:多次盗窃;数额;等价关系;重新解读内容提要: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
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盗窃犯罪是一种古老而高发的犯罪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和惯窃罪
1997年新刑法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删除了1979刑法中的惯窃罪,并在第264条中新增了“多次盗窃”的规定,随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解释》)对“多次盗窃”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正是基于我国新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导致的一系列争议,我们欲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以期对学界及实务界有所脾益
一、“多次盗窃”中“次”的概念及“多次盗窃”的界定要准确地界定“多次盗窃”,首先就得对多次中的“次”进行认定
对“次”的解释也有诸多的学说,最为典型的为一元论的主、客观标准理论
主观标准理论认为,应以支配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作为次数的认定标准,基于一个意思决定而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次,基于多个主观意思实施的行为成立多次;而客观标准理论认为,应以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次数的多寡
具有一个客观要件,认定为一次,具有多个客观要件,成立多次
[1]此外,非典型的关于“次”的理解有:1“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
“多次盗窃”只有在其涵盖的每“次”盗窃行为均不具备刑事责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