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绪论1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绪论第一节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诉讼指的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或制度。在整个社会分工日愈细化的时代背景下,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依照诉讼客体的不同性质即诉讼所解决的争议的不同性质,把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至此,可知行政诉讼就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或制度。行政争议有广狭两种概念。广义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2、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3、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传统狭义的行政争议表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特定“官”和特定“民”之间的纠纷。与行政诉讼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是狭义的定义,把狭义的行政争行政诉讼法绪论2 议与诉讼的概念相结合,便可得出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概念可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起诉,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五个层次上的涵义: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诉讼是在普通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1.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关于贯彻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1991 年)一(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行政诉讼法绪论3 务的单方行为。《关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