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小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31 日附件 1 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完善和规范项目管理,加快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确保国家下达广西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安排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资金)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项目。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条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