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水平,我院审委会已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第 1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 00 四年二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l)民办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该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