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XX 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 XX 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 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 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 3 名以上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 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 号)规定的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下列岗位: 1、街道综合治理协管、交通协管、公交安全协管、城市执法协管、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3、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保洁、保安、保绿等岗位
4、本市安置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