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五篇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3 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4 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