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安乡政府 1220) 紧急呼吁书 请求人:刘先锋,女,汉族,1963 年 5 月 12 日出生,住XX 县 区 城 关 镇 保 堤 居 委 会 04141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432422196305120062。 联系电话: 请求人:"" 请求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政府责令公安机关依法对请求人位于 XX 省 XX 县区 的房屋予以保护,防止被非法强拆。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均是 XX 省 XX 县区深柳镇保堤村居民。其房屋所属均为集体土地,在 XX 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第 1467 号征地批文范围内。请求人认为补偿安置费用过低,一直未与 XX 县区国土局达成补偿协议。自 2011 年 3 月份起,请求人与 XX 县区国土局因拆迁补偿事宜成讼,直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 XX 县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 XX 县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1】 第 05 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鉴此,XX 县区国土局于 2012 年12 月 13 日向请求人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催告请求人在12 月 24 日前履行义务,腾出位于保堤社区四组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逾期不履行的,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此,请求人已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人认为。在请求人居住区域的地块被征为国有后,村集体组织不再对该土地具有所有权,而被拆迁人对土地上房屋仍具有合法物权。XX 县区国土局只能在拆迁范围内依法进行拆迁活动,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遭遇强拆的情况下,请求人有权对居住房屋申请财产保护(我们已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向 XX 县区公安局提出了财产保护申请),XX 县区公安局也应依法履行法定的保护职责。但请求人在维权之路上一路走来,见识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冷漠、粗暴和白眼,因此,特向政府提出申请,恳请政府及有关领导能百忙之中关注下我们底层被拆迁户的民生民情,责令并督促公安部门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我们的房屋和财产予以保护。 政府及领导们,如遇强拆,我们所有请求人必将面临家园被毁,无处容身的恶劣处境。阴冷的冬季,我们将流离失所。那些白发苍苍的老人,嗷嗷待哺的孩子,我们不敢想怎样度过这即将到来的日子,这些天,我们请求人一直在寒风中瑟瑟发抖,备受煎熬。十八大的召开,如沐春风,其胜利的闭幕,给我们带来了和谐的音符。可是在宁乡这里却出现了极为不和谐的一幕。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