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承包地申请 _________领导: 本人_____,女,汉族,1938 年 1 月 7 日生,原住__________ 村 下 街 组 。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 , 联 系 电 话 :13885487626。现住 XX 市小河大星兴城 e8 栋 1 单元 2 号。 丈夫。刘文章,原马场坪税务所工作,已过逝,于 2009 年11 月 26 日。 事实及理由: 1958 年,。随丈夫到鱼酉村生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980 年土地改革将土地包产到户,承包得 10 人土地,分别是:刘泉丽、刘盛菊、刘盛淋(林)、刘娅丽、(刘泉慧)、刘洪、刘盛芸、刘盛梅及丈夫刘文章。丈夫于 1981 年平反,到马场坪税务所工作,由于子女小,大的不到 16 岁,小的才 3 岁,为了照顾丈夫及子女生活,随后到马场坪生活,由于孩子小,无能力耕种,把 10 人土地交由生产队代管、安排。户口自然就农转非了,除二女儿刘盛菊、四女儿刘娅丽的参加了工作外,其余子女自谋生活。 现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更变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形晚或者解除。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分割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承包人土地不得转让,不得买卖等法律法规,现收回 10 口人土地,诚望予以调查、核实,及时归还为谢。 特此申请 年 月申请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