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篇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篇范例]_第1页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篇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 第 38 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政企业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由原寄局退回寄件人(法院)。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政人员将邮件面交收件的当事人时,当事人通过邮件详情单上记载的诉讼文书的名称和数量明确地知道系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其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予以拒绝签收。据此,可以认定收件当事人知晓其与法院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其放弃了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的权利,同时处分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享有的请求邮政企业给付邮件的权利。法院可以就此推定已为送达。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篇范例]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