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年 XX 市南沙区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XX 市南沙区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 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 XX 市南沙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XX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 号)、《中共 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 号)以及《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专利扶持资金,用于促进全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区的专利扶持资金: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专利代理机构); (五)注册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第 (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其中一项规定。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 1000 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 8000 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 500 元/件。 2.提交 pct 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的资助标准。资助 12000 元/件。 23.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 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 10000 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 6 个国家或地区。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 4000 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 8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 400 元/件。 2.依照 pct 规则提交 pct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