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XX 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 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与发证 第六条 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 XX 省交通运输企业应完善原有安全管理体系,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 XX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审查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对通过审查的,主管机关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 3 名以上(含 3 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并告知企业后组织实施考评
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