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XX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13 年 7 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1 日起施行。[1]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 展开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展开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XX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13 年 7 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省 长:王学军 2013 年 7 月 27 日[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1]编辑本段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