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四种解决办法 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郝云铎 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急需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009 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则再次强调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应该说,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快我国设施农业建设,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向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转变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目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仍存在着一定障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现代化农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使用权也正在按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着流转,而之所以能够进行流转,主要是由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受一般商品供求规律的制约,又有其与一般商品不同的特殊供求方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从事第 二、三产业,这样其原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就主要转移给未流动到城镇工作的劳动力,但由于该生产资料的承包权没有改变,所以其便把承包的经营权予以转让,从中赚取一定的租金,这就产生了土地的流转。但由于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还不完善,以至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对通过流转集中的土地缺少科学的农业发展布局规划 众所周知,土地利用的目标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多年的事实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零散的土地经营已很难创造出与社会需要相吻合的效益,只有通过土地的集约化使用,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准备一定条件。土地流转的目的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