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XX 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XX 市政府令 1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活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培育人才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 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劳动保障、教育、财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 万元; (二)专职工作人员 3 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第八条设立冠以“宁波”或“XX 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各县(市)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当地人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