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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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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关键词】 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 【中图分类号】 d91 3【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6)02—0114-0 1《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 年第 12 卷(第 4 期)刊载 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 知情 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 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 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 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但 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 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 措施。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 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 情况下,被宣布为癌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 受巨大的精神打击。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 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 损害不予弥补,显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 属进行合理补偿即成为必要和必需···..二审判决则成 功地将公平责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中来。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 看法,愿意同姚勇先生及关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 适用的同道们商榷。 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 医方有过错才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医 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32 条的公平责任原则 判决医疗机构向患方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是不正确 的。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虽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观念 的法律化,但公平原则的适用并非仅依靠道德观念而 不依据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具体适用 公平责任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第 133 条),二是紧急避险适当承担的责任 f 第 129 条),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次,公平责任的目 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问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 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 财产利益的平衡,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虽 然相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医疗行业的财产是“富”,患 者是“贫”,但面对庞大的患者队伍,医疗机构就不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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