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摘要汇编 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 526 号令)、《XX 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政"2008"49 号)等文件规定: 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
2、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 2 万元补助(其中中央重建基金 1 万元,省财政补助 1万元);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 3000 元补助
省财政依据上述标准和办法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达市县区
市州 XX 县区市区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配套用于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维修
具体到乡镇、村组和受灾户的补助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
对家庭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积蓄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对重灾乡、村以及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等,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
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
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办法,确保重建补助及时、准确发放,支持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健康有序推进
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贷款政策 (一)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政策 根据 XX 省金融办《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金办"2008"1 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农村信用社“5
12 地震”受灾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农信社农户住房重建贴息贷款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贷款性质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不同于政府重建补助资金,依法按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管理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做到“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依法履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