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XX 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鲁劳发[1994]63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技术人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准确鉴定劳动者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评),确定其技术等级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鉴定办法;审查批准建立省和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直部门、省属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本市地建立鉴定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四)鉴定站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全省已到法定年龄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劳动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劳动厅成立省鉴定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据国家的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或省颁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全省各行业(工种)统一的试题库(或进行命题)和考评标准。 第七条市地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省和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省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全省统一的鉴定内容、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本市地有关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本地区的鉴定站提供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部门、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鉴定站。鉴定站分为两种:即技术等级鉴定站和技师任职资格鉴定站,其中技术等级鉴定站按照本办法第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