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县区 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凤府办发〔2011〕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 2007 年—2010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县社会事业领导小组对《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并经县人民政府第 54 次党务会暨(2011)第 5 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XX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县区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 "2008"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2007 年 1 月以来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的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参与、农民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兼顾慢性病和住院分娩)、科学管理、年度审计和农民代表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管理机构
县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揽和统筹协调全县新农合工作
下设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XX 县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一)管委会职责: 1
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审定新农合实施方案、细则、管理章程及实施计划; 2
听取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工作汇报,通报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