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19 号【发布日期】 1988-03-05【生效日期】 1988-03-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8 年 3 月 5 日桂政发〔1988〕19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供销社担负的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支持,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 一、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办好供销社 1、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自愿、互利、平等、民主、服务”合作经济的原则,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健全社章,按社章办事,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问题,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
理、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应保持相对稳定
也可将现行理、监事会分设的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地改为社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基层社管委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应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
主任实行聘任制和负责制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营制度
2、在社员自愿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投资带劳等多种形式集资,联办企业;同时要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逐步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