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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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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省源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艳妮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XX 省滨海 XX 县区大港永明路,联系电话:13389933870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XX 省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开发到 1 号。 申请人因不服 XX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及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申字第 1063 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对该案进行抗诉。请求事项: 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案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改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 XX省滨海 XX 县区大港福华里底商用电度表及变压器委托管理关系并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托管费及维保运行管理费 70000元和物业楼电表设备的托管费用 20000 元事实和理由: 第一、2008 年 12 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办的 XX 省港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港厦公司)达成了对天津大港福华里小区底商红号站(原户号 2700046623)所属电气设备红号站的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改造工程完毕结束后,港厦公司将其在大港福华里底商红号站户号 2700046623 所属的变压器及电气设备、线路委托申请人进行管理,每年维护运行管理费 60000 元,五年的托管费用共计 300000 元,由港厦公司向申请人提供为期五年的房屋二间用于售电、维修值班及存放维修工具、材料,每年租金 4000 元,五年房租 20000 元从五年托管费 300000 元中一次冲抵。为此申请人对该底商的电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行管理至今。2013 年 12 月份,双方约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后,港厦公司及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期满至今的设备托管费用。 2011 年 10 月 26 日,港厦公司又与申请人签订了委托协议,达成了对天津大港福华里小区物业楼所属(户号为 0024224260号)电气设备的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改造工程完毕结束后,港厦公司将其在大港福华里物业楼所属的电气设备、线路委托申请人进行管理,每年维护运行管理费 8000 元,为了履行上述两项委托关系,一直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房屋作为申请人对上述两项委托所涉房屋商业业主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维修、保养、存放维修工具、材料及值班售电人员使用的工作场地。 2013 年 12 月开始申请人向港厦公司多次派人催要托管费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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