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关规定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件 庆政办发〔2012〕24 号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根据《XX 省财政厅、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 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 2011 〕 242 号 ) 精 神 , 结 合 全 市 实 际 , 现 就 庆 政 发〔2008〕43 号、庆政办发〔2009〕25 号、庆政办发〔2010〕11号、庆政办发〔2011〕112 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以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基金统筹标准 2012 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由 240 元提高到 300 元,即中央财政补助由 124 元提高到 156 元,省级财政补助由 66 元提高到 74 元,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 14 元、6 元(属省管财政县的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 5 元、15 元),农民个人缴费由 30 元提高到 50 元。 二、调整新农合基金划转标准 2012 年,继续稳步实行门诊统筹加大病统筹补偿模式,新农合基金相应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按 7:3 进行划转。其中,按每人 210 元划转为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 90 元划转为门诊统筹基金(60 元用于普通门诊,30 元用于慢性疾病大额门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 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 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三、调整新农合有关项目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关于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的规定。住院起付线在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调为 2000 元、800 元、300 元、100 元,补偿比例分别调为 60%、70%、80%、90%,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 60000 元、4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参合农民年内多次住院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 80000 元。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一类、二类,包括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在乡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 级残疾军人除外)、90 岁以上老人、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六种特殊人群,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再提高 10%。 2、关于转诊转院补偿的规定。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