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抚申请书 关于解决参战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的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 1984 年 10 月从老家 XX 省 XX 县区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 11 军 32 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 年 12 月至 1985 年 4 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 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2007 年 7 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07]99 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
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
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
虽然原 32 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 32 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 42 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 32 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
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
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 年春节,32 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 35112 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 95 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