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 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 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 XX 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