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 2005 年 12 月 16 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
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 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 XX 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