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案件处理谈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问题的思考陈建新投诉处理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投诉处理程序中,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后,其中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重新评标的具体实施方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法律法规中又往往将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用“或者”相连加以描述,使两者可以自由选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实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后,是选择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是由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还是由招标人自由选择?重新评标是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还是更换评标委员成员评审?是纠正评审中存在的错误还是全部重新评审等等,对这些问题如何作出选择成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或部门会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产生不同的结果,从而引发种种投诉。下面笔者以两起投诉案件处理为例,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对重新评标与重新招标进行分析。一、案例案例一:某市新建博物馆工程,规模为总建筑面积 40000 平方米,建安投资估算价 2 亿,施工总承包依法公开招标。2016 年4 月 1 日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 4月 25 日上午 10 点前有 9 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后当天进行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 A 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 B 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 C 企业。4 月 27 日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 4 日。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 B 企业向招标人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 A 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依法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法定时间内招标人进行了回复。收到回复后 B 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按法定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市住建局进行处理。市住建局受理后经调查 A 企业所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作假属实,并依法作出第一中标候选人 A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由于第二中标候选人 B 企业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近 300 万元,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B 企业对投诉处理不满,认为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