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之保全随着商业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逐渐的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意味着他们将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怎样很好地保全银行债权、防范银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尤其对我们这个刚刚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如何从法律上对诉讼时效风险防范进行探讨。一、诉讼时效的内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的概念中,点出了“法定期间”的概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当中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我们金融企业当中,经常接触到的,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这2 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其计算”。在我们贷款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借款的起止日期,这也就排除了我们在诉讼纠纷当中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意味这我们只有在贷款转为逾期贷款之日起到两年后这一时段请求司法救助。看上去时间似乎比较短,其实不然,这就要我们充分的运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来保全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以前经过的而尚未满期的时效期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何谓“法定事由”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有三种:1、起诉。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已过的时效从什么时刻开始消灭,新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最高院法释[ XX ]11 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我们可知:当我们递交了起诉状之日起,我们的贷款合同时效将进行到下一个两年轮回。在贷款合同纠纷当中,我们并不一定通过对借款人进行起诉,来达到中断时效,保全债权的目的,还可以对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和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进行起诉。《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