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6年11月24日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