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组织实施
附件:1《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
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