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培训——从合同审查的角度一、合同对方基本资料在合同的洽谈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和核对合同对方合同主体资格、资信的情况,收集以下基本资料:1、合同对方为公司或企业的:应取得其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书的复印件(要核实是否参加年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要核实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否与本合同相对应)。2、合同对方为个人的:应取得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3、签约人的资格文件:如法人开具的合法正式的书面授权证明,介绍信等。4、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如企业简介资料;以往合同履行的案例;合同履行能力资料。备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法正式的授权证明文件为必须取得之资料文件。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各公司或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但须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2、核实对方签约人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并将其随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作为合同资料一同保管。3、每份合同都应有编号,合同文本分页清楚并由双方加盖骑缝章。4、签署的时间、地点完整;5、注意附件一定要与主文核对一致。6、签署合同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一般不得随便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如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二、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1议解决条款,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一)合同的效力问题1、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挂靠,非法分包、转包等问题)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3、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4、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链接:《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工程变更需明确计价方法)(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材料采购需明确交货方式:送货/自提/代办托运,合同履行地对将来法院管辖有影响,无特殊约定按履行地法院管辖)2(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院解释: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