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法律顾问管理,推进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经区司法局备案,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任用方式及条件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任用方式: (一)公开招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开参与竞标,区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中标单位安排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二)自主选聘。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自主选聘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等内容。法律顾问按照协议开展法律服务。 (三)延续服务。对于已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单位,可本着延续历史、坚持自愿的原则,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开展法律顾问服务。 第四条 派驻法律顾问的法律机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诚信执业; (二)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 (四)竞标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我市市直律师事务所或我区律师事务所,该所专职执业律师 10 人以上且执业 5 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 5 人; (五)竞标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机构,须为市直律师事务所、我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该所专职执业法律工作者不少于 5 人且执业 5 年以上的法律工作者不少于 3 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宪法、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 (三)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任用。区司法局审查决定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与各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法律顾问应按协议认真履行顾问职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机关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建议; (二)应政府或部门要求,参与起草、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