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法分包 5 则范文 工程管理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法分包 □文/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张兵强王永朝张群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分包进行了严格的管 此条款对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分包内容有明确限制,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分包内容没有要求。 但假若工程总承包商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均分包, 理和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等,它们对于违法分包均只有表现形式却 没有定义。2014 年 8 月,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 行)》,虽然对违法分包(第 8 条和第 9 条)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但因其只适用 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工程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合法分包在充分借鉴的基础上还应有更深入的思考。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市场化的开始是采用 dbb 方 式,即将建设工程分为设计、施工招标和建造等过程, 政府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也是在这一发包方式下逐步建 立,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大力推行和倡导的工程总 发包模式还存在着不适应,换言之,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未充分考虑工程总承包这种承发包模式。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 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不适应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其 变成了纯粹的项目管理者。 《合同法》第 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 272 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而工程总承包项目既包括设计,又包括施工,甚至还包括工程采购,显然,《合同法》没有考虑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 59 条中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其仅针对施工总承包项目而言,并不包含工程总承包项目。 2012 年,国家九部委颁布了《标准设计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