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环境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
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须依法设定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依据,且明文授权
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备案行为
严禁擅自将审批的四种管理方式互相调整、代替、串用
备案只是一种告知行为,各行政机关无权拒绝
第六条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管理,认定各部门的审批职能权限,在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中予以确认
第七条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新增、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必须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首先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依据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范的要求提出申请(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内容、依据、标准、程序、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详见附表),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认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调整或取消行政审批权力
第八条行政审批事项经批准后,须将其内容、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市经济政策查第1页共5页询中心及《XX市人民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申请后,须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