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 依法管理 班主任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 南阳市教育局 李长路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我今天向各位同行汇报一下我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一点心得。由于理论水平不高,对新法律学习不透,领会不深,汇报中可能存在一些偏差甚至谬误,请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班主任是教师的杰出代表和社会的精英人群,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依法执教是班主任职业道德的首要准则。班主任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地做到依法执教,即严格依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班主任职责,坚持自身职业行为的正确方向,以教育法律法规作保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引领教育教学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一、 关于班主任工作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节选)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育的规定 1991年 9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国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