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4]2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和《XX 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 185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XX 省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 XX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省和省直及设区的市(州)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鉴定标准和规范;听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以及受伤害童工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伤导致疾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 (四)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导。 (五)承办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建立专家库;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医疗卫生专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专家成员聘用期限为 2 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