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 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 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 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