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XX 省法律援助条例》和《XX 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XX 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定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站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并做好咨询登记,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办理或者告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办理
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三条、严格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解 1 答咨询并进行初步审核,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协助申请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代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 2、本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书(社区出具),或者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五保证等) 4、其它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