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实施意(精) 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安监管危化〔2008〕43 号 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 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10 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 号,见附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严格准入、简化程序、规并内容、下放权限、符合规定”的原则。通过延期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换证对象 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三、换证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除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二)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已经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 3 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危化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 号)的要求,已经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工作; (五)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