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XX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 资源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分局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管理好国土资源所,使国土资源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形势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局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按地域管理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机构设置、撤销、更名和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来源渠道等,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市编委审批。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计划编制控制,调进、调出人员由市局党组讨论决定。分局内部人事调整由分局决定,但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向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分局副科以上干部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市局人事科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XX 县区分局局长和正所长任免、调动需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直属分局股级干部,由直属分局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但在任命前要向市局报任免方案,任免后,报市局备案;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市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五条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 江城分局、高 XX 县区分局、平冈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国土资源所(除平冈国土资源所外)的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负责;江城分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高 XX 县区分局、国土资源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所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设会计、出纳,建立账本,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所开设银行账户,须报分局批准。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由分局财务人员到市局财务科办领。分局每月向财务科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经财务科审核回票一次。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纳入市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统一拨付。各项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入帐,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所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产保障金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