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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XX县区管委会关于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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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 XX 县区管委会关于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XX 县区卫生局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以乡镇(街道)为范围,实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规范管理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卫农社〔2010〕8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把村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村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 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2011 年 9 月前每个乡镇先行试点 20%的村卫生所乡村一体化管理,至 2012 年底,在全市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使每个行政村有一所基本设施较为规范、齐全的村卫生所,有一名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乡村医生,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机制,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的需求。 三、实施内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市卫生局的委托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责。村卫生所承担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具体如下: (一)统一机构规范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 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确定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和人员,报同级政府审批。设置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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