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移交承诺书 篇一: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XX 县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工程档案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甲方:XX 县区城建档案馆乙方: 地址:绍兴柯桥群贤路建设局三楼地址:联系电话:85583326 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一条: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90 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省政府令第 217 号《XX 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列入移交范围的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准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等
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条: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及时提出档案初验整改意见
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书》,乙方凭此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甲方接收乙方全套竣工档案进馆,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认可书由乙方办理领取(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他方办理),乙方凭此进行工程备案
乙方如未按时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需备案的工程,甲方不再按承诺时间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将根据工作安排提出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