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合理便捷(通过政府网站、机关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等多种方式公开);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4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2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4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第1页共2页(三)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的方式: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