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责任问责暂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部门财经行为,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意识,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负责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负责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机关及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三)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第1页共3页(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五)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七)授意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