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19)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需进行所有权转移的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下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二手车流通标准和规范制订、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 第六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经纪公司、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
㈠二手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公司(含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㈡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中介公司; ㈢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等拍卖活动的公司;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
㈠二手车交易是指二手车经营公司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