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种子行政执法管理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行政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市及时提出了"努力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优化首都种业发展环境,尽可能为首都种业健康、繁荣发展创造宽松、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环境和制度"的首都种业宏观管理基本工作思路,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加强种子行政管理,规范种子市场,促进首都种业的发展
一、XX省种子行政执法管理的现状(一)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种子管理法规1
起草和制定了《XX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我市1987年制定了《XX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暂行条例》,1997年进行了修订
《种子法》颁布后,为保持与《种子法》的一致性,贯彻《种子法》的精神,落实《种子法》的各项规定,XX省人大20XX年颁布实施了《XX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XX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既体现了北京种业的特点,又充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内容和精神,保持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一致性
《XX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细化了对种子管理机构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种子行政处罚,解决了《种子法》对具体从事种子管理机构部门不明确的问题;二是突出了品种权保护,通过保护育种者的利益,促进新品种的不断更新;三是对举办种子交易市场和种子交易会进行了规范;四是对种子生产管理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规定;五是对种子检验机构进行了规定
根据《种子法》的要求,我市及时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XX省农业局20XX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XX省主要农作物的公告》(京农字[2001]6号),规定大白菜和西瓜为XX省的主要农作物
20XX年6月29日《关于印发〈XX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规定〉的通知》(京农法字[2001]36第1页共9页号),对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种子检验条件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