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本)关于印制出版物的申请 【发布单位】 82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2-23【生效日期】 1988-0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1988 年 2 月 23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印制管理,保证印刷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制的国营、集体和个人印刷(排版、制版、装订)厂(以下通称印刷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 第三条第三条印刷厂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非法印刷活动。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非出版单位未经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制的和出版单位违反出版规定印制的各类图书、报刊等均为非法出版物。 第四条第四条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制管理工作。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印制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印刷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凡申请从事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承印报刊和图书的印刷厂还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印制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六条第六条凡申请从事印刷业的印刷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技术的领导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印刷场所和维持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四)有保证出版物印制质量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印刷厂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内容时,应申请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