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商外资〔2012〕490 号 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XX 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XX 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 省商务委员会 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XX 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 XX 省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核准工作,市商务委、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