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23 日 XX 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 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八日 XX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