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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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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XX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XX 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 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 XX 县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XX 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市人民政府 二〇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XX 市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经 XX 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待改造完成入住新社区后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有地域文化特色确需保留的村庄,经原貌整治和市新农办认定后,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农用建筑物,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登记时股权要界定清楚。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各城市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伊滨区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应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第五条属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新型农村社区内的房屋、有地域文化特色确需保留的村庄内的房屋和用于农业项目的房屋,需提供市、县(市、区)新农办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和验收意见。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原则上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房屋权属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八条房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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