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总支部)上年度上缴党费的 60%的比例划拨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计入本单位成本
第二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活动室配套完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活动室的更新完善
(二)党员“七一”表彰费,主要用于党员七一表彰
(三)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外出参观考察费,主要用于党员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支出
(四)党支部书记培训费,主要用于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以上第 (一)至 (四)项费用由党委组织部控制,其中第 (一)项费用,可由各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规划实施
(五)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费,主要用于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六)开展党建活动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和聘请教师授课等费用的支出
(七)资料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学习所需资料等费用的支出
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一)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支部(党总支)活动的专项经费,由院党委负责管理,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二)党委组织部于每年 2 月份将当年的党建活动经费核拨给各党支部(党总支),并报财务科备案
各党支部(党总支)应将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中,于每年 3 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活动,策划主题鲜明、